长沙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修改)办法
时间:2009-1-18 作者: 编辑:cjx 点击:
长沙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招商发〔2007〕02号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5〕10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及《修订稿》和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长发〔2007〕1号),为完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实现长沙经济又好又快、率先发展,特修订《长沙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奖励表彰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设立招商引资服务奖和招商引资中介人奖。
一、招商引资服务奖
(一)奖励范围:
各级各部门相关单位,通过周到热情细致的服务,认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积极组织、参与和帮助、推动长沙市招商引资活动和工作。
1、市直有关单位。
2、省直有关支持单位。
3、外商定点服务机构。
4、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工作突出的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积极推介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行业排名靠前企业重要客商来长沙市进行投资考察并取得成效;
2、积极策划、包装、推介符合市政府产业导向的招商项目;
3、积极组织、参与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同时积极宣传推介长沙;
4、为外资企业、内联引资企业积极协调,优化环境,开展了投资保护和帮扶活动;
5、为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的制定,开展调研或撰写调研文章;
6、为促使重特大项目提前落户长沙、促使投资方将拟投往外地的项目改投长沙、促使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落户长沙、促使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或排名靠前的境外企业总部或共其中国总部和华中总部落户长沙、促使省内知名企业总部搬迁落户长沙开展了考察、调研、联络工作,且成效显著;
7、为2004年以来我市举办的各类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中签约项目在登记、建设、投产中提供了优质服务,落户的招商项目对地方财政收入有一定贡献。
(三)评奖方式
2007年度招商引资服务奖采取申请结合。凡符合以上申报条件之一的单位可向市商务局申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根据申报资料和掌握的情况,对招商引资服务奖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奖励。
(四)奖励标准
奖励按等级根据服务工作数量和质量以及招商项目情况等综合评定,单位资金最高限为20万元。
(五)奖金来源
招商引资服务奖在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中列支。
二、招商引资中介人奖
(一)申报条件
1、凡引荐长沙以外的投资者(单位、机构)前来长沙市投资,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市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直接介绍人,按项目所在产业、内外资类型进行奖励。
中介人可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
2、申报中介人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市政府鼓励类产业项目、世界500强或行业排名靠前的境外跨国公司投资的项目。
市政府鼓励类产业项目指:农业项目,新型工业化项目(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产业、跨国中介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项目。
(二)奖励标准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依据产业和投资类型确定,不重复计奖。
1、引进境外资金的外资项目(简称“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在500万美元以上 (含50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计算奖金;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内资项目(简称“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 (含5000万元)按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0.3%计算奖金。
其中,新型工业化“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6%计算奖金;新型工业化“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按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0.4%计算奖金。引进的内、外商投资新型工业化项目需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2006年注册。
2、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奖励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己奖励过的内资项目增资扩股,原则上不再奖励,但因滚动发展或扩大生产规模,对其一次性追加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可予以奖励。
3、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或世界行业排名靠前的境外企业来我市直接投资企业的,均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6%计算奖金。
4、为推进专业化招商、市场化运作的招商新机制,凡与市商务局签订了委托招商协议的专业中介机构和商务代理引进的招商项目,参照中介人奖励标准,依据产业和内外资项目类型,其奖励标准均提高0.1个百分点 (即外资为0.6%,内资为0.4%)。
5、总投资在1亿美元或10亿元人民币以上,建设周期较长的一、二产业、基础设施重特大项目,因分期投入分期竣工,且当年实际投入达到本方法奖励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可在第一期工程完成后,按每期(阶段)项目所在产业、内外资类型给予奖励。
6、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形成固定资产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
7、己从投资方或合作方获取佣金的,不得申报奖金。
8、单个投资项目申报奖励累计奖金以500万元为限。
(三)奖励程序
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引进境外投资的中介人在资金到位后、引进市外境内投资的中介人在项目正式投产后,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所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身份证、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中介人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区县 (市)、开发园区商务局(外经贸局、招商局)或市商务局领取和填写《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局(外经贸局、招商局)和财政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四)奖金来源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专项资金。区、县(市)财政安排相应资金配套。
招商引资中介人资金按税收归属,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承担,其中,市属项目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县(市)项目,市财政分别承担区属和国家级开发区项目奖金的50%和各县(市)项目奖金40%。对于由各区、县(市)引进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或世界行排名靠前的境外企业投资的项目和重特大投资项目,其中介人奖励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由市财政承担70%的中介人奖金。
三、奖金领取
招商引资奖励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将所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在收到资金的三个月内,集中发放给各服务奖获奖单位和各中介人。区、县(市)承担的奖励资金,由对应的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交商务部门(或负责招商引资奖励的部门)发放。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文件同时废止。
长沙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20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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